改名“李春”需要什么样的“精神证明”?
发布时间:2025-11-06 09:33
▲ 公民的姓名权受法律保护。图片/照片 “工作人员说我名字模糊,又不是我,你怎么知道我的感受?”据《四川日报》报道,四川省广元市旺苍县一位名叫“李春”的成年女性,早已厌倦了因真名而带来的心理困扰。他四次到派出所,两次提交正式改名申请,均被当地公安机关以“姓名不明确”为由拒绝。事件的最新进展是,警方其实是要求申请人在入院前提交医院出具的补充“精神证明”,证明原名已对他造成精神损害,以考虑他的申请。一场看似平常的改名权纠纷迅速引发舆论。长期以来关于土著执法实践的“红头文件”,公民基本权利之上的国家法律和行政程序再次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宪法规定成年人是否有改变姓名的权利: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民法典》中有专门的法律条款,“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改变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姓名作为个人身份的主要象征载体,在基本法中得到明确确认。这是公民可以独立行使的合法权利,而不是必须经过行政机关严格审查的特权。然而,在本案中,我们看到了挡在法律规定与权利实现之间的一道无形的玻璃门——这道玻璃门并非来自于法律本身的模糊或缺失,而是由一些具体的行政法规乃至法律规定所设立的。有抬头的文件。支持旺苍县公安局驳回决定的依据,是四川省公安厅2018年印发的《省级公安机关户籍管理办法(试行)》,其中规定“老年人原则上不得更改姓名”。只有在“程序”中注明的五种例外情况下,您才可以申请更名。民法典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被下属的部门“红头文件”直接宣布为“原则上不允许”。更名已悄然从公民可以自主发起的权利行使转变为需要行政机关审批的行政任务。 “原则”与“例外”的轮换,导致宪法和基本法所保障的姓名权在原住民法律的实施中中止。公民必须承担负担证明自己属于某种“例外”,甚至拿出“精神证据”来“证明”其人格尊严受到的创伤。这种胡言乱语可能会被视为对申请人个人尊严的二次伤害。 “白头不如红头”(国家法律不如红头文件)、“上级法律不如下级法律”的奇怪执法现象并非孤例。从复杂的行政审批到苛刻的认证要求,对民生诸多领域都产生着隐性影响。根本原因在于,一些原住民执法部门将行政管理的便利性和内部考核的低风险置于公民合法权利的保护之上。执法实践按照更具体和可操作的内部程序而不是其他主要国家法律行事。如果事情继续这样下去,正确的国家法律精心构建的ts保护体系将在“最后一公里”执法中迷失。这种“消失”意味着国家法律的权威性和有效性被地方政策和部门执法实践所取代和淡化,导致基层法治的统一性减弱。改变这种状况需要多管齐下的努力。其中,加强行政文件合规审查和备案管理机制是关键。任何部门、地方制定的执行政策和工作程序合法性的底线是,不得以母亲的合法权利为出发点,也不得增加法律以外的公民义务。值得庆幸的是,报道指出,四川省公安厅已注意到当前文件中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内容,并表示正在做出调整和改变。这是毋庸置疑的这无疑是迈向统一法治的正确一步。在“红头文件”被删除之前,民法典决不能“消失”,“立春”更名权也不能继续睡在玻璃门外。民法典的实施和与法律法规相冲突的“红头文件”的修改本来并不冲突。撰文/王仁林(法学学者)主编/许秋英/李丽君校宁